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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章程變更登記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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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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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章程第00條經第0屆第0次會員大會會議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00年00月00日第00號函准予備查。 -
聲請人應由現任半數以上之理事具名、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2、3 項加蓋法人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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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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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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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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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條文對照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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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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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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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章程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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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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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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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