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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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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解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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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 

  1.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2. 聲請書其他事項欄位應記載:

    • 解散之原因。

    • 可決之程序與日期。

    • 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3. 聲請人由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2、3、5、7~9項加蓋法人圖記)

  1.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財產歸屬、清算人任免之公函影本。

  2. 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 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1. 決議解散之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

      • 會議紀錄內容應載明決議解散,並依章程規定,決議法人剩餘財財產歸屬。

      • 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2. 法院依民法第36條、第58條規定宣告解散文件。

    3. 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之文件。

  4.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 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 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名冊。

  5.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6.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載明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並蓋印鑑章。

  7. 清算人印鑑式(卡)正本2份。

  8.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應經理、監事及清算人簽章或經會議承認。

  9. 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0.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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