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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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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法人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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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1.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由理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

  1. 原因釋明之證明文件:

    1. 聲請補發原因以法人登記證書滅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為限。

    2. 證明書:經理、監事會議紀錄證明或由理事長及理、監事2人以上共同出具之切結書。

  2.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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