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什麼叫做「集中審理」?

字型大小:

1. 為了能迅速、經濟地解決當事人間的紛爭,希望在審判期日之前,能透過雙方當事人互相交換書狀的方式及在法官的協助之下,使雙方當事人整理出彼此沒有爭執的事項,以及有爭執的事項;而雙方沒有爭執的事項,法院就不用再花時間調查證據,只要調查爭執事項的證據就可以,如此一來,就可以節省一些調查證據的時間。
2. 當事人都能針對有爭執的事項去充份的辯論,就不會發生判決的理由在當事人預料之外的情形。當事人主張的事實若有講得不完全、或主張的權利讓人不明瞭時,法官在審理程序當中,也要適時地向當事人闡明,讓當事人不會因為不懂法律主張錯誤的權利或沒有做完全的陳述而導致敗訴的結果。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