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

字型大小:
一、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 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一份
  • 可直接下載: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 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裁定強制執行。
* 見票即付(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載明提示本票之日期。
* 由票據付款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無付款地以發票地之地方法院、無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 提出本票原本,並附影本1份。(別段移至此處)
* 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 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二) 委任狀
  •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二、 聲請費用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1.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3.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4.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5.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6.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