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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 公示催告聲請書一份
可直接下載:公示催告(支票)聲請書、公示催告(股票)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 聲請人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
- 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 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 聲請書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 空白及發票人不明之票據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 禁止背書轉讓之證券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二) 委任狀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 話號碼。並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 話號碼。並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二、 聲請費用
新台幣1,0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如以郵寄應附面額1000元之郵政匯票,並指定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為受款人。
三、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 付款銀行等所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聯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
(二) 攜帶身分證、印章,至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地方法院辦理。
(三) 聲請書正、副本, 正本1份,副本每家銀行1份,依此類推。
持聲請狀正、副本至法院收發室送狀,取得簽章收據後,應於票據掛失止付五日內,將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銀行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相同。
四、 收受公示催告裁定
收受裁定應行注意事項:
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有漏寫或錯誤,應速請求更正。
- 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內容刊登新聞報紙,如未登報或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 聲請人應遵期登報並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內聲請除權判決,法院不會主動提醒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應自行注意聲請除權判決之期限。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