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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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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的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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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債務人於法定期間(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所以提出異議最大的效力就是阻止支付命令的確定。
  2. 如果債務人逾二十日始提出異議者,法院將以裁定駁回異議,該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命令,如果債務人不主動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因此債務人如果對支付命令上的債權有爭執者,必須即時的提出異議狀於法院,否則一旦確定了,就只剩下還債一途了。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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