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
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債務人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 債務人如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與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