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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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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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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室編制及職掌

本院現設公設辯護人乙名,負責經審判長所指定之刑事案件之辯護,以保障刑事被告合法之訴訟權益。
 

應指定公設辯護人之案件

(一)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無選任律師充當其辯護人時,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強制辯護:

  •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接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 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二) 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2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如被告無資力選任辯護人或有上開情形,而審判長未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者,亦得聲請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公設辯護人之權限簡介

  1. 親自接見被告,明瞭案情。
  2. 檢閱訴訟卷宗及證物並得以抄錄或攝影,並蒐集有利於被告之事證。
  3. 接受法院關於訊問期日之通知時,到庭陳述意見,並得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及詰問證人、鑑定人等。
  4. 就受指定之案件撰寫辯護書狀,為被告主張權益。
     

公設辯護人室聯絡電話

公設辯護人室電話:(089)310130轉1114;專線:(089)346598。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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