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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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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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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第一審距離案件發生的時間最接近,相關證人對於案情的記憶較清晰,此時較容易將事實查清楚,所以要建立堅實的第一審,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量刑協商程序」的案件外,第一審均採行「合議制」,由3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共同來審判,以強化第一審的審判功能。至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的案件,則可由1位法官獨任審判。

(一)準備程序

案件的審判要密集、順暢地進行,在開始審判前,自應有相當的準備,所以要有「準備程序」。在這個程序中,如果被告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已經坦白承認,法院可以考慮用「簡式審判程序」、「量刑協商程序」或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使案件快速終結。另外,因為調查證據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當事人有何證據要調查,要傳喚何人作證,或做什麼鑑定,或請求向其他機關調取書證,都要在這個時候提出來,讓法院有所瞭解,如果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才能預留時間、妥善安排,使日後的「審判程序」順利、有次序,以節省時間,發揮審判效能。

(二)審理程序

刑事案件在法院開庭調查證據時,可以由被告 (或辯護律師)、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據;或是發現對方所舉的證人為不實的虛偽陳述時,也可以提出質問,讓他的虛偽陳述洩底而不被採信。因為進行問話時,必須遵守一定的順序,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所以稱為「交互詰問」。到底證人所講的話是否可信,透過「交互詰問」的程序,加以抽絲剝繭後,事實的真相比較容易呈現,法院才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決。

無論「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的案件,因被告已坦承犯罪,對犯罪事實不爭執,真相較明朗、單純,為簡化審理程序,可以不進行交互詰問。至於其他行「通常審判程序」的案件,如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有所爭執,為查明事實真相,而有傳喚證人或鑑定人到庭作證或陳述鑑定意見必要時,即必須實施交互詰問。但是被告如無辯護人,其又不欲行交互詰問時,也可以不實施交互詰問。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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