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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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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式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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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資源,避免耗費不必要的審判程序,減輕法院審理案件的負擔,以達訴訟經濟要求;另方面可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法院對符合法定要件之非重大刑事案件,在被告對起訴事實無爭執情況下,簡化證據調查,使明案得以速判,即所謂簡式審判程序,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的簡省便捷。

被告所犯的罪,如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又坦承犯罪時,法院可在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等人意見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來進行。此時,因被告對起訴事實不爭執,案情較明朗、單純,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即可,審判程序及證據調查都可簡化,故調查證據程序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方法行之即可,不須進行交互詰問。

因被告對犯罪事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因此,不適用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又簡式審判程序中證據調查之程序亦予簡化,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之預定、證據調查請求之限制、證據調查之方法、證人、鑑定人詰問之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換言之,被告經警察機關、檢察官、一審法官的偵審程序後,如自認為有罪,且卷內之人證、物證等証據資料,都證明被告確有起訴書所載犯行時,被告在此情況下為有罪陳述,法院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意見後,即可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此時被告不需再蒐集其他證據供法院調查,更不需經過繁瑣、冗長的詰問審理程序,法院即能明案速判,斟酌全案情節予被告妥適刑罰,讓被告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並可免當事人繼續纏訟多年,奔波往返法院,苦於訟累,對國家司法資源的妥適運用也有助益。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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