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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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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新制暨操作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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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法新制‧人權更進步

 

  1. 提審保障更週延
    過去司法實務多將提審事由限縮在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情形,新制實施後只要是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拘禁,不論是否基於犯罪嫌疑,其本人或他人都可以聲請提審,由法官介入審查剝奪人身自由的合法性。且提審是國家賦予的緊急司法救濟,不收取任何費用。

  2. 即時救濟更有效
    提審是「救急」的制度,如果其他法律已有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之規定時,應優先適用,使法院審查逮捕、拘禁合法與否的程序更為迅速及有效。

  3. 告知事項更貼心
    新制實施後,逮捕、拘禁機關需告知本人及親友「逮捕、拘禁的時間、地點及得聲請提審的意旨」,使被逮捕、拘禁者知道如何救濟。

  4. 提審聲請更簡便
    聲請提審書狀、言詞都可以,程式欠缺沒關係,法院必須依職權查明,使提審聲請程式更簡化,以利即時聲請救濟。

  5. 審查法院更專業
    提審的原因事實可能涉及民事、刑事、家事、少年及行政訴訟等不同法律規定,有其專業性及複雜性,宜由法官專業分工審查。

  6. 提審程序更迅速
    法院以即時發提審票為原則,逮捕、拘禁之機關亦應即時解交受逮捕、拘禁人,由法院即時訊問;如果情況特殊致解交有困難時,法院得經由視訊科技設備直接行遠距訊問。

  7. 提審調查更公正
    提審調查應開庭,相關當事人得到庭陳述意見,使審查程序更加公平公正,有助於法院作出正確的判斷。

  8. 提審處置更明確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如認為逮捕、拘禁程序合法者,除現行法規定有犯罪嫌疑者移付檢察官偵查外,無犯罪嫌疑者則解返原解交機關,依原法定程序處理,法院處置的程序更明確化。

  9. 救濟程序更完整
    對於法院駁回提審之裁定不服時,得提起抗告加以救濟,抗告期間並延長為十日,使抗告權人能及時行使抗告權。又為使提審程序能妥速確定,增訂不得再抗告的規定。

  10. 人權保障更進步
    新制實施後擴大適用的對象,有助於被逮捕、拘禁者聲請即時司法救濟,並能強化提審效能,充分落實憲法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的精神,使人權獲得更進步及完整的保障。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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