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字型大小:

壹、 管轄法院:

一、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夫妻之住、居所所在地同一法院管轄者,得約定由其中一方之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貳、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種類: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分為: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 記、囑託登記。此外,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 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 定名稱。

 

參、 各項聲請所需聲請書、費用即應備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約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1.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1.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2.: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
    2. 例外: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2.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3. 應備文件:
    1. 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
      請依約定財產制中之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所得共同財產制,選擇其一訂定書面契約。
    2. 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 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夫妻不同戶籍者,各檢附1份。
    4. 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
      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檢附1份。
    5. 印鑑章
      印鑑證明蓋用之印章(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6. 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均應提出正本 核對)
      1. 不動產清冊: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各1份,請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2. 動產清冊:
        ◎存 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汽、機車: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3. 投資清冊:
        ◎股票:發行股票之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或股票集保存簿等。
        ◎股權: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其他有價證券等。
    7.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 、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1.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1.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2.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之年、月、日,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
    2. 例外: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2. 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3. 應備文件:
    1. 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書及變更後財產制契約書正本各1份。
    2. 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 夫妻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各 1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4. 原夫妻財產契約登記之財產目錄1份
    5.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 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夫妻財產制契約「廢止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1.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1.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2.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定廢止契約之年、月、日,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
    2. 例外: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2. 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3. 應備文件:
    1. 夫妻財產制廢止契約書正本1份。
    2. 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 夫妻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各1 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4. 原夫妻財產契約登記之財產目錄1份
    5.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 、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 並蓋章)。

四、住居所「遷移陳報」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1. 遷移陳報事由: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 轄區以外時,應向原住居所或新住居所之任一法院為遷移之 陳報,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
  2. 遷移陳報聲請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聲請狀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之.壹、民事訴訟部分編號39.下載民事陳報狀(遷移陳報用)1份,簽名並蓋印鑑章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3. 聲請費用:不另徵收費用。
  4. 應備之文件:
    1. 原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
    2. 夫妻之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 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3. 夫妻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各1 份(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5.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 、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 並蓋章)。

五、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1.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聲請狀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4.下載民事聲請狀(請求發給登記簿謄本)1份,簽名並蓋印鑑章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2. 聲請費用新台幣200元。
  3. 應備之文件:
    • 聲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 、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 並蓋章)。

六、「更換印鑑」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1.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聲請狀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2.下載民事聲請狀1份,簽名並蓋印鑑章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2. 聲請費用新台幣500 元。
  3. 應備之文件:
    • 聲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 聲請原因之釋明文件夫或妻之印鑑如因毀損、遺失或被盜,向法院聲請更換時,其原因應釋明之。
    • 夫或妻更新之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
    •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 、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 並蓋章)。

七、「閱覽、抄錄或攝影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附屬文件」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1.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聲請狀或於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參、非訟事件部分編號2.下載民事聲請狀1份,簽名並蓋印鑑章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2. 請費用: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 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收費。
  3. 應備之文件:
    • 聲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 利害關係之釋明文件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但有妨害關係人隱私或其他權益之虞者,登記處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 、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 並蓋章)。
  4. 其他注意事項: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之閱覽,應在法院內 承辦登記人員前為之。閱覽人如有疑義,得請求承辦人員 說明。

 

 

  • 發布日期:110-07-01
  • 更新日期:110-07-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記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