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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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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提存之擔保金如裁定為新台幣時,可否用支票或匯款方式?清償提存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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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的代理國庫銀行為臺灣銀行臺東分行,除現金外,得以下列票據辦理:

  1. 發票人為臺灣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
  2. 臺灣銀行全省各分行所開立以臺灣銀行總行營業部或臺灣銀行臺東分行為付款地之臺灣銀行匯款支票。
  3. 其他金融業所開立以臺灣銀行總行營業部或臺灣銀行臺東分行為付款地之台支。
  4. 受款人請填寫「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5. 其餘票據則需俟票據交換入帳後,才能持正式收據及相關文件至提存所分案受理。

二、欲以匯款方式繳納提存款者,請參閱問與答第17則。

三、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台幣時,亦可用上述支票或匯款 方式。

四、如仍有疑義,請電詢本院代庫銀行臺灣臺東分行(電話089─324201轉分機229)。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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