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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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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常見公認證應備文件~因個案而異,歡迎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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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認證項目 應備文件 備註
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1.出租人、承租人、連帶保證人(如有)本人到場、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契約一式三份(公證處備有例稿供參)。
2.最新房屋第一類謄本正本(營業用房屋可用房屋權狀正本取代)、最新房屋稅單正本(或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
當事人為外籍人士、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時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當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法到場,授權代理人辦理公證時之應備文件,詳見【表1】。
房屋/機關宿舍無償借用契約公證 1.貸與人、借用人、連帶保證人(如有)本人到場、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契約一式三份(公證處備有例稿供參)。
2. 房屋權狀正本或最新房屋第一類謄本正本、最新房屋稅單正本(或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
當事人為外籍人士、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時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當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法到場,授權代理人辦理公證時之應備文件,詳見【表1】。
土地租賃契約公證 1.出租人、承租人、連帶保證人(如有)本人到場、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契約一式三份(公證處備有例稿供參)。
2.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地籍圖(如非整筆出租)。
當事人為外籍人士、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時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當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法到場,授權代理人辦理公證時之應備文件,詳見【表1】。
土地無償借用公證 1.貸與人、借用人、連帶保證人(如有)本人到場、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契約一式三份(公證處備有例稿供參)。
2.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地籍圖(如非整筆出借)。
當事人為外籍人士、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時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當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法到場,授權代理人辦理公證時之應備文件,詳見【表1】。
終止租賃、解除租賃、變更租賃契約 雙方當事人本人到場、原公證書正本、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契約一式三份(公證處備有例稿供參)。 當事人為外籍人士、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時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當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法到場,授權代理人辦理公證時之應備文件,詳見【表1】。
買賣契約 1.出賣人、買受人本人到場、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契約一式三份。
2.買賣標的價值證明,如:最新房屋第一類謄本、最新房屋稅單正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
如買賣標的為讓與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或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應檢具買賣議案經特別決議通過之股東會會議紀錄。
贈與契約 1.贈與人、受贈人本人到場。
2.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契約一式三份(公證處備有例稿供參)。
3.買賣標的價值證明,如:房屋第一類謄本、最新房屋稅單正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
◎如欲處理身後事,應改立遺囑,自書遺囑、代筆遺囑應備清單,詳見本簡表【遺囑】。
◎經公證之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撤銷。
委任契約 委任人、受任人本人到場、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契約一式至少三份(公證處備有例稿供參)。  
合夥契約 合夥人本人到場、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合夥事業執照、契約一式至少三份(公證處備有例稿供參)。 合夥事業執照,如:補習班立案證書正本、商業登記核准函正本、商號登記抄本。
補習班轉讓契約 讓與人及受讓人本人到場、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立案證書正本、契約一式三份(公證處備有例稿供參)  
結婚公證 1.現行結婚採戶政事務所登記制,法院僅提供結婚書約公證,無結婚法定效力。
2.請至少於一週前預約,預約時請備妥:兩位結婚人及兩位成年證人之身分證正本或清晰正反面影本、公證結婚費用1000元。

1.不受理假日公證結婚。
2.如已於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 則無法辦理公證結婚。
3.戶政登記:結婚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戶口名簿、證件照、結婚書約(結婚人與2位成年證人須同時簽名其上),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出養同意書 生父、生母本人到場,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被收養人及生父生母戶籍謄本。 1.須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2.收養仍應經法院裁定認可。
收養契約書 被收養人及其配偶(如有)、生父、生母、收養人及其配偶(如有)本人到場,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被收養人及生父生母戶籍謄本。 1.須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2.收養仍應經法院裁定認可。
自書遺囑 1.公證處備有遺囑書寫範例說明。
2.本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不得影印或打字,以十行紙、複寫紙一次複寫三份,遺囑末尾須簽名並記明立遺囑之年月日。
3.立遺囑人須意識清晰,本人到場,不得代理。
4.立遺囑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最新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到場書寫)、遺囑財產證明文件(詳備註)。
◎左列遺囑財產證明文件,於以遺囑分配不動產時,係指:房屋權狀正本(或建物第一類謄本)、最新房屋稅單正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土地第一類謄本;於分配動產時,係指該動產證明文件,如:存單、存摺、保險單、行車執照等。
◎如繼承開始時,遺囑內容違反繼承人特留分規定,被侵害特留分之繼承人仍得依法扣減之。
代筆遺囑 1.公證處備有遺囑書寫範例說明。
2.由代筆人書寫遺囑全文。遺囑人應指定三名識字見證人,其中一名為代筆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代筆人筆記(得以電腦打字或以十行紙複寫三份)、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可後,由立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並記明立遺囑之年月日。
3.立遺囑人及三名見證人均須意識清晰,親自到場,不得代理,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遺囑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到場書寫)、遺囑財產證明文件(詳備註)。
◎同自書遺囑備註。
◎遺囑見證人(含代筆人)資格限制:不得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單身證明/無血緣聲明書 1.本人到場,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戶籍謄本五份。
2.辦理中英對照單身證明,須備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3.曾有婚姻但已離婚或配偶死亡,且現在結婚對象為越南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另檢附:最近一次婚姻之「離婚或配偶死亡證明」謄本五份(詳備註)。
4.結婚對象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須備:大陸結婚對象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18碼、戶籍省分)。
◎戶籍謄本應檢附中文版或英文版、全戶或個人戶籍謄本,視擬前往國家要求而定,請自行確認。(大陸地區多檢附中文個人戶籍謄本;越南多檢附中文全戶戶籍謄本;菲律賓及其他英語系國家大多附英文個人戶籍謄本,僅供參考)。
◎「離婚或配偶死亡證明」,如: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離婚協議書、離婚調解/和解筆錄、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協議離婚公證書/離婚判決生效證明公證書、配偶死亡證明書,均須向登記離婚或死亡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謄本五份。
◎單身證明有效期限,視擬前往國家規定而定,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不等,請自行確認並事先安排行程。
離婚聲明/配偶死亡宣誓書 1.本人帶身分證明文件(或居留證)、印章、個人戶籍謄本五份、離婚或配偶死亡證明文件五份。
2.辦理中英對照版,須備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在台無子女宣誓書 收養人及其配偶本人到場,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五份。 收養大陸地區子女事件,通常還須認證收養人財力證明文件、健康證明文件、刑事無犯罪紀錄證明等,公證文件種類請自行向文件使用單位確認。
授權書 授權人本人到場,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代理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授權書。 授權內容格式、所需附件請自行向文件使用單位確認(如註銷大陸身分證、戶籍,請附個人戶籍謄本5份)。
翻譯認證

1.原文文件正本、翻譯本,須如實翻譯,不得漏譯。
2.翻譯人或識外國文字之人攜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到場辦理。並請先提供譯文word檔至本院公證處email: ttdnt@judicial.gov.tw 俾利現場修改。
3.如需英文或越南文專業翻譯,請洽翻譯社,或社團法人台灣司法通譯協會(翻譯人須到場)

◎原文如為外國製發文件,該文件應先經我國外交部或駐外館處驗證。
◎原文如為國內文件,公證人須向核發單位查證,查證屬實方得認證。

公文書(良民證、戶籍謄本)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攜身分證明文件、公文書正本至少一份到場辦理。 ◎公文書認證限持往境外使用,且需表明文件使用地區及目的。
◎受理後公證人須向核發單位查證,查證屬實方得認證。
在職/服務/離職證明書 1.被證明人(即在職人/離職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請求者,應備:身分證明文件、勞保局個人投保資料、在職/離職證明書正本。
2.開立證明之機關行號負責人到場請求者,應備: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機關證明文件、大小章或機關關防、被證明人勞保局投保資料、在職/離職證明書正本;負責人無法到場之授權文件,詳見【表1】。
◎因依法公證人不可越區執行職務,開立證明書之機關行號須位於本院轄區內。
◎被證明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請求者,公證人須親向開立證明單位查證,查證所需時間不一,請事先預留兩個工作天,以免延誤時程。
證書(畢業證書、執業證照等)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攜身分證明文件、證書正本至少一份到場辦理。 ◎公證人須向核發單位查證,查證屬實方得認證。
財力擔保書、簽證保證書 保證人或擔保人到場,帶身分證、印章。 ◎因保證書種類繁多,請先來電諮詢確定應攜帶文件。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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