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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常見公認證應備文件~因個案而異,歡迎來電諮詢
- 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 房屋/機關宿舍無償借用契約公證
- 土地租賃契約公證
- 土地無償借用公證
- 終止、解除、變更租賃借用契約
- 買賣契約
- 贈與契約
- 委任契約
- 合夥契約
- 補習班轉讓契約
- 結婚公證
- 出養同意書
- 收養契約書
- 自書遺囑
- 代筆遺囑
- 單身證明(單身宣誓書、單身切結書)
- 無血緣聲明書(非近親事實切結書)
- 離婚聲明/配偶死亡宣誓書
- 在台無子女宣誓書
- 授權書(如:註銷大陸身份證)
- 翻譯本認證
- 公文書(良民證、戶籍謄本等)
- 在職/服務/離職證明書
- 證書認證(畢業證書、執業證照等)
- 財力擔保書、簽證保證書
公認證項目 | 應備文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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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 1.出租人、承租人、連帶保證人(如有)本人到場、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契約一式三份(公證處備有例稿供參)。 2.最新房屋第一類謄本正本(營業用房屋可用房屋權狀正本取代)、最新房屋稅單正本(或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 |
當事人為外籍人士、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時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當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法到場,授權代理人辦理公證時之應備文件,詳見【表1】。 |
房屋/機關宿舍無償借用契約公證 | 1.貸與人、借用人、連帶保證人(如有)本人到場、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契約一式三份(公證處備有例稿供參)。 2. 房屋權狀正本或最新房屋第一類謄本正本、最新房屋稅單正本(或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 |
當事人為外籍人士、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時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當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法到場,授權代理人辦理公證時之應備文件,詳見【表1】。 |
土地租賃契約公證 | 1.出租人、承租人、連帶保證人(如有)本人到場、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契約一式三份(公證處備有例稿供參)。 2.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地籍圖(如非整筆出租)。 |
當事人為外籍人士、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時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當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法到場,授權代理人辦理公證時之應備文件,詳見【表1】。 |
土地無償借用公證 | 1.貸與人、借用人、連帶保證人(如有)本人到場、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契約一式三份(公證處備有例稿供參)。 2.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地籍圖(如非整筆出借)。 |
當事人為外籍人士、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時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當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法到場,授權代理人辦理公證時之應備文件,詳見【表1】。 |
終止租賃、解除租賃、變更租賃契約 | 雙方當事人本人到場、原公證書正本、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契約一式三份(公證處備有例稿供參)。 | 當事人為外籍人士、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時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當事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法到場,授權代理人辦理公證時之應備文件,詳見【表1】。 |
買賣契約 | 1.出賣人、買受人本人到場、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契約一式三份。 2.買賣標的價值證明,如:最新房屋第一類謄本、最新房屋稅單正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 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 |
如買賣標的為讓與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或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應檢具買賣議案經特別決議通過之股東會會議紀錄。 |
贈與契約 | 1.贈與人、受贈人本人到場。 2.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契約一式三份(公證處備有例稿供參)。 3.買賣標的價值證明,如:房屋第一類謄本、最新房屋稅單正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 |
◎如欲處理身後事,應改立遺囑,自書遺囑、代筆遺囑應備清單,詳見本簡表【遺囑】。 ◎經公證之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撤銷。 |
委任契約 | 委任人、受任人本人到場、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契約一式至少三份(公證處備有例稿供參)。 | |
合夥契約 | 合夥人本人到場、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合夥事業執照、契約一式至少三份(公證處備有例稿供參)。 | 合夥事業執照,如:補習班立案證書正本、商業登記核准函正本、商號登記抄本。 |
補習班轉讓契約 | 讓與人及受讓人本人到場、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立案證書正本、契約一式三份(公證處備有例稿供參) | |
結婚公證 | 1.現行結婚採戶政事務所登記制,法院僅提供結婚書約公證,無結婚法定效力。 2.請至少於一週前預約,預約時請備妥:兩位結婚人及兩位成年證人之身分證正本或清晰正反面影本、公證結婚費用1000元。 |
1.不受理假日公證結婚。 |
出養同意書 | 生父、生母本人到場,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被收養人及生父生母戶籍謄本。 | 1.須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2.收養仍應經法院裁定認可。 |
收養契約書 | 被收養人及其配偶(如有)、生父、生母、收養人及其配偶(如有)本人到場,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被收養人及生父生母戶籍謄本。 | 1.須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2.收養仍應經法院裁定認可。 |
自書遺囑 | 1.公證處備有遺囑書寫範例說明。 2.本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不得影印或打字,以十行紙、複寫紙一次複寫三份,遺囑末尾須簽名並記明立遺囑之年月日。 3.立遺囑人須意識清晰,本人到場,不得代理。 4.立遺囑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最新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到場書寫)、遺囑財產證明文件(詳備註)。 |
◎左列遺囑財產證明文件,於以遺囑分配不動產時,係指:房屋權狀正本(或建物第一類謄本)、最新房屋稅單正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土地第一類謄本;於分配動產時,係指該動產證明文件,如:存單、存摺、保險單、行車執照等。 ◎如繼承開始時,遺囑內容違反繼承人特留分規定,被侵害特留分之繼承人仍得依法扣減之。 |
代筆遺囑 | 1.公證處備有遺囑書寫範例說明。 2.由代筆人書寫遺囑全文。遺囑人應指定三名識字見證人,其中一名為代筆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代筆人筆記(得以電腦打字或以十行紙複寫三份)、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可後,由立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並記明立遺囑之年月日。 3.立遺囑人及三名見證人均須意識清晰,親自到場,不得代理,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遺囑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到場書寫)、遺囑財產證明文件(詳備註)。 |
◎同自書遺囑備註。 ◎遺囑見證人(含代筆人)資格限制:不得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
單身證明/無血緣聲明書 | 1.本人到場,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戶籍謄本五份。 2.辦理中英對照單身證明,須備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3.曾有婚姻但已離婚或配偶死亡,且現在結婚對象為越南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另檢附:最近一次婚姻之「離婚或配偶死亡證明」謄本五份(詳備註)。 4.結婚對象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須備:大陸結婚對象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18碼、戶籍省分)。 |
◎戶籍謄本應檢附中文版或英文版、全戶或個人戶籍謄本,視擬前往國家要求而定,請自行確認。(大陸地區多檢附中文個人戶籍謄本;越南多檢附中文全戶戶籍謄本;菲律賓及其他英語系國家大多附英文個人戶籍謄本,僅供參考)。 ◎「離婚或配偶死亡證明」,如: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離婚協議書、離婚調解/和解筆錄、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協議離婚公證書/離婚判決生效證明公證書、配偶死亡證明書,均須向登記離婚或死亡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謄本五份。 ◎單身證明有效期限,視擬前往國家規定而定,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不等,請自行確認並事先安排行程。 |
離婚聲明/配偶死亡宣誓書 | 1.本人帶身分證明文件(或居留證)、印章、個人戶籍謄本五份、離婚或配偶死亡證明文件五份。 2.辦理中英對照版,須備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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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無子女宣誓書 | 收養人及其配偶本人到場,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五份。 | 收養大陸地區子女事件,通常還須認證收養人財力證明文件、健康證明文件、刑事無犯罪紀錄證明等,公證文件種類請自行向文件使用單位確認。 |
授權書 | 授權人本人到場,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代理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授權書。 | 授權內容格式、所需附件請自行向文件使用單位確認(如註銷大陸身分證、戶籍,請附個人戶籍謄本5份)。 |
翻譯認證 |
1.原文文件正本、翻譯本,須如實翻譯,不得漏譯。 |
◎原文如為外國製發文件,該文件應先經我國外交部或駐外館處驗證。 |
公文書(良民證、戶籍謄本) |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攜身分證明文件、公文書正本至少一份到場辦理。 | ◎公文書認證限持往境外使用,且需表明文件使用地區及目的。 ◎受理後公證人須向核發單位查證,查證屬實方得認證。 |
在職/服務/離職證明書 | 1.被證明人(即在職人/離職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請求者,應備:身分證明文件、勞保局個人投保資料、在職/離職證明書正本。 2.開立證明之機關行號負責人到場請求者,應備: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機關證明文件、大小章或機關關防、被證明人勞保局投保資料、在職/離職證明書正本;負責人無法到場之授權文件,詳見【表1】。 |
◎因依法公證人不可越區執行職務,開立證明書之機關行號須位於本院轄區內。 ◎被證明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請求者,公證人須親向開立證明單位查證,查證所需時間不一,請事先預留兩個工作天,以免延誤時程。 |
證書(畢業證書、執業證照等) |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攜身分證明文件、證書正本至少一份到場辦理。 | ◎公證人須向核發單位查證,查證屬實方得認證。 |
財力擔保書、簽證保證書 | 保證人或擔保人到場,帶身分證、印章。 | ◎因保證書種類繁多,請先來電諮詢確定應攜帶文件。 |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