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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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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若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接到開庭通知時,是否仍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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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通常係少年犯後態度良窳之表徵,也是告訴權人撤回告訴與否之關鍵。惟少年法庭設立的主要目的非係處罰觸法或虞犯少年,而是在於透過程序之進行,關懷、瞭解少年觸法或偏差行為之成因,以對症下藥,提供少年最適切之援助,俾利其未來不至於再犯。故,少年縱與被害人和解,甚或被害人撤回告訴,接獲開庭通知時,少年身為少年事件之主角,當然仍須出庭。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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