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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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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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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七月炎炎夏日的場景

阿富、阿銘、阿成、阿雄及阿浩等共五人,在警分局暫時拘留室內,每人右手手腕銬在牆邊橫條上,有的一副無所謂的樣子,有的低頭飲泣。其中阿富面對冷冰冰鐵窗、鐵門、望著天花板,想著每星期必需洗腎兩次生著重病的母親,不禁悲從中來,流下悲傷的眼淚。

  原來,他們都是臺東市某國中二年級學生,在學校時原就不喜歡讀書,每逢假日都相約不是流連網咖就是去賭博性電玩店玩。今年暑假開始後,已經接近十幾天沒回家了。這段時間都住在同學阿明家。

  昨天下午三時左右,阿銘說:大家太無聊了,不如偷兩輛機車,三貼到海邊逛逛。五人連同阿明便到家附近的馬偕醫院停車場偷了兩臺機車。到了海邊逛了一陣子後,見到兩個學生勢單力薄,也在海邊閒逛,一副好欺負的樣子。就由阿銘為首,其他人幫忙,聯手以強暴、脅迫之方法,毆打被害人成傷,致使不能抗拒情形下,強行取走被害人手機兩支及新臺幣五十元後逃逸。

  一干人先回阿明家將機車藏好,再由阿成與阿富騎阿明家的機車,拿著搶來的手機到店裡變賣,共賣得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兩人再回到阿明家後,阿明對著大家說:因為他現在在保護管束當中,萬一被抓絕對不可以說出他也有涉案,否則後果不堪設想。大家因為逃家期間都住在阿明家,為了朋友道義,大家都一口答應

  晚上,大家又感到無聊,便又騎偷來的機車,三貼到市區閒逛。無意間看到某精品店內擺著一把非常漂亮、令人愛不釋手的武士刀,經過大家的同意,便以一千元代價買下。一干人在走出精品店後,便被巡邏員警以因騎乘贓車事由,帶到分局偵辦。

 

參考法規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 參加不良組織者。
  •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之特例)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五條(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八條(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十四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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