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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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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僥倖心理﹞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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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一個可能發生在你我身邊的故事

如果你﹝妳﹞是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你﹝妳﹞可能因為不小心而成為故事中的主角。如果你家有未滿十八歲的小孩,一不小心你也可能會是那一個氣急敗壞、極端憤怒又無奈的父母。

﹝小傑﹞是某國小二年級學生。某日下午下課回到家,因為口渴便到廚房開冰箱喝冰開水,卻發現冰箱上貼有法院得查封封條,覺得很奇怪,回到客廳時又看到電視、冷氣機也貼有封條。因為想看電視卡通影片,乃將封條撕毀丟到垃圾筒內。就在看電視卡通時,媽媽回來了,問﹝小傑﹞為何把封條撕掉,﹝小傑﹞誠實說因為看電視礙眼而撕掉封條。媽媽一氣之下,便隨手拿起掃把修理﹝小傑﹞,被無端責打的﹝小傑﹞一氣之下便逃出去。毫無目標的在街上閒逛。

就在不知如何是好的時候,遇見鄰居玩伴﹝小恩﹞,他是國中二年級學生、十三歲,在知道﹝小傑﹞是因為被媽媽打而逃家後,﹝小恩﹞便邀﹝小傑﹞到網咖玩天堂遊戲,﹝小傑﹞一想反正沒地方去,便一起進去了。一進店裡,﹝小恩﹞又碰到他的同學﹝小偉﹞與﹝小明﹞,一干人在互相介紹認識後,便各自打起網咖遊戲了。

大約到了凌晨左右,﹝小偉﹞發現鄰座的人身上有很多錢,而且瘦小,一副好欺負的樣子便邀另外三人強劫錢財。﹝小傑﹞起先因為害怕而拒絕,但拗不過其他三人的拜託,只好答應,但只願意在旁壯大聲勢不願動手行強。一干人便由﹝小偉﹞把被害人叫出店外,另加﹝小恩﹞及﹝小明﹞等三人將被害人團團圍住,由﹝小偉﹞動手行強,共得新臺幣一千四百元,﹝小傑﹞則約站在距離四公尺左右。得手後,四人便一同逃離現場。但該四人因被害人報警,不久便被查獲移送法辦。

 

參考法規

刑法:

第二十八條 (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
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

第三十條 (從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三十一條 (共犯與身分)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五條 (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六條 (加重搶奪罪)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之三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 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 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二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 參加不良組織者
  •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第三之一條

警察、檢察官、少年調查官、法官於偵查、調查或審理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少年犯罪事實或虞犯事由,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其有選任輔佐人之權利。

第二十七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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