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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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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世界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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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上的掛鐘響了兩聲,這不是下午兩點,而是午夜兩點,在一片寂靜的環境裡,每個人依然精神奕奕,目不轉睛地盯住螢幕,形成一幅非常詭異的景象,「網路咖啡店」,一個新新人類所流連忘返的地方,阿國在店裡已經待了三天,這三天阿國都沒到學校上課,除了第一天有點擔心逃學會不會被老師罵外,第二、三天阿國已經習慣沒去上學的日子,趁著自己所扮演之虛擬主角正在尋找寶物時,阿國一手按著滑鼠,另一手伸進口袋一摸,「糟糕了」阿國心裡暗道,三天前從媽媽皮包裏偷的三千元,現在只剩下一百元,若回到學校裡必定會被老師臭罵一頓,而回家更是要不得,爸爸一定拿著大棍子,準備狠狠地揍他,進退兩難的阿國頓時不知如何是好,茫然地望著電腦螢幕。

阿國!你在裝什麼呆?後腦杓突然被惡狠狠地敲了一下,阿國回頭看,原來是隔壁班的阿忠。來得好不如來得巧,阿國問道:阿忠你有無帶錢,先借幾百元應急好嗎?阿忠回答:我身上沒有錢,但是我有方法可以弄到錢,你看看旁邊那位國中生,他已經累得趴在桌上睡著了,趁他的線上遊戲還沒斷線,你偷偷去把他帳號內的天幣及寶物移轉到你的帳號裡。阿國說:你發什麼神經?我要電腦裡面的天幣做什麼?我需要的是真的錢。阿忠說:說你是豬,你還真裝蠢,你不知道天堂遊戲中的天幣及寶物可以賣錢嗎?於是阿國趁著那名國中生熟睡之際,便偷偷拿起滑鼠,將那名國中生帳號內的寶物及天幣通通轉到自己的帳號內。

阿國於接收到寶物之後,馬上到留言版上留言要出售寶物和天幣,但是阿國仔細一想,之前花了那麼多錢和時間上網才獲得到一點天幣與寶物,若有這些天幣與寶物,他就可以比較快晉級,戰力也會比較強,因此阿國心裡暗暗打算要將這些天幣與寶物留下來。才留言不久,阿國就接到很多回應者欲加以購買,阿國選擇一位也住在臺東市的人交易,那人名叫「阿生」,兩人談好價錢為五千元,由阿國先收錢,然後阿國再上網將天幣及寶物丟出,由阿生撿拾,沒想到阿國收了錢之後就假裝要上廁所而逃走。

隔天早上,口袋裡有五千元的阿國,隨即又閒晃到另外一家網咖店上網,這次阿國先上網到聊天室找人聊天,與幾個人稍微聊了幾句話,都因為話不投機而草草結束,阿國正覺無聊之際,突然看到有一位署名「小真」的人留言「清純、可愛女學生援助交際,絕對讓你滿意。」,阿國覺得好奇,馬上留言與小真聯絡,兩人就約定在新生路的麥當勞前見面。阿國到麥當勞一看果真有位女孩在等,小真今年才十五歲,是高職一年級學生,兩人見面聊了沒多久,小真就提出要援交的要求,經二人談好價錢為三千元,阿國和小真就前往中華路的旅館發生性行為,結束之後,阿國走出旅館,突然被四、五個青少年圍住,其中有一人手持武士刀,原來是阿生,阿生因不甘損失找來幾位朋友來討回公道,因為阿國錢已花完,阿生就叫其他人出手將阿國打得鼻青臉腫,經路人報警,警察到現場將所有的人包括阿國,都一起移送法辦

 

參考法規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 參加不良組織者
  •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中華民國刑法

第29條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
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 22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 29 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九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4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5 條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於夜間犯之者
  • 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 結夥犯之者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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