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廟會的迷失

字型大小:

又快到了四年一度的臺東廟會大慶典,每到此一慶典臺東各廟宇無不傾全力訓練自己的陣頭,希望能在慶典中奠定自己廟宇的地位,以爭取信徒。就讀國二的阿? 丁透過同學阿龍的介紹,加入聖將堂的八家將陣頭,阿丁覺得自己很神氣,平日在學校老是因為成績不好,受到老師及同學的看不起,今日加入聖將堂的八家將陣頭,不但有老大哥罩著他不被欺負,表演時亦受到眾人的圍觀,十分神氣。阿丁與阿龍非常著迷八家將,經常逃學逃家來堂口練習,聖將堂是由一個叫武雄的人主持,武雄不但有吸毒前科,平常也靠放高利貸維生,表面上是以練習八家將為由招攬一些逃學學生,實際上則是透過八家將的成員向借錢的人暴力討債。

廟會慶典當天,各陣頭均須沿著臺東市的街道遊街表演,大家無不使出全力在互相較勁,而遊行隊伍來到南京路的廣場時,聖將堂的八家將陣頭遇上聖母堂的八? 家將陣頭,雙方在觀眾的加油聲中擺開陣勢各自演練,越演越激烈,一個不小心聖母堂八家將手中所拿的法器尾端打到聖將堂的阿龍,阿龍便對聖母堂的人罵三字經? ,雙方因而扭打成一團,在混亂中雙方各有人受傷,後來經遊行糾察隊之制止,雙方始而停止,於是武雄便約了聖母堂的人於星期六到中華大橋下談判,到了星期六武雄便找了阿丁、阿龍等聖將堂的成員,說好一定要聖母堂的人好看,武雄還偷偷從神壇中拿了一把武士刀藏在外套裡,到了大橋下一看到聖母堂的人武雄便帶頭喊打,阿龍與阿丁到了現場並未出手,但是對方好幾個人被武雄等人打的鼻青臉腫,後來武雄突然從外套中取出武士刀往聖母堂其中一人的身上要害刺了好幾刀,只見那人身上噴出鮮血,因而倒地,大家看到有人流血便一哄而散,事發時正好大明與小展路過看到整個經過,二人馬上報警將那位受傷的人送醫院,但送到醫院時,那人已經不治死亡,警察也將武雄等成年人移送檢察官。

經檢察官偵查後向法院起訴;另外阿龍與阿丁等少年則直接移送給少年法庭,法院於審判武雄時傳喚大明與小展作證,大明因害怕而都未到法院作證,小展則有到法院作證,證明是武雄拿刀刺死人的,於是武雄便以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

 

參考法規

刑法

第二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二七一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七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四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一七八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第一九四條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

 

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三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 參加不良組織者
  •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九十三年第一季有獎徵答解答

阿龍與阿丁經常逃學逃家,阿龍與阿丁的行為有無違法?

答: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因為經常逃學逃家有犯罪之虞,會構成少年虞犯,需接受少年法庭之審理。

阿丁與阿龍加入武雄所主持的聖將堂八家將,阿丁與阿龍之行為有無違法?

答:違法。因為武雄暗地裡將聖將堂的八家將做為暴力討債的集團,若經常涉及犯罪,則屬於犯罪組織阿丁與阿龍違反組織犯罪條例之規定,縱使未經常涉及犯罪,因為武雄的濫用,使該八家 將成為一不良組織,阿丁與阿龍加入會有犯罪之虞,也會構成少年虞犯。

武雄所為放高利貸之行為有無違法?

答:觸犯刑法之重利罪。因趁人之危謀取暴利是法所不容許。

阿丁與阿龍與有犯罪前科且素行不良之武雄經常在一起,二人之行為有無違法?

答:會構成少年虞犯。因為少年心性不定,如果經常與有犯罪習性的人在一起,會有犯罪之危險。

阿龍在遊行時因為聖母堂的人用法器打到他,因而與聖母堂的人發生鬥毆,致有人受傷,阿龍?? 等人之行為有無違法?

答:觸犯傷害罪。因為互毆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下列何種人是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之少年?

答: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在中華大橋下阿丁與阿龍均未出手打人,他們二人對聖母堂有人被打的鼻青臉腫,要不要負刑責?

答:要負傷害罪責。因他倆之前已經跟武雄等人共同謀議要教訓聖母堂的人,已成為一個共犯團體,到了現場雖然未出手打人,仍要為其他共犯所為的傷害行為一同負責。

阿丁與阿龍要不要一起為武雄之殺人行為負殺人之罪責?

答:不需負殺人罪責。因為當初他們只要一同謀議要教訓聖母堂的人,並無共同殺人的意思,而且武雄是偷偷自己藏一把武士刀其他人均不知情,就殺人部分應由武雄一人自己負刑責。

大明經法院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作證,大明之行為會不會遭到處罰?

答:因為作證是國民的義務,若無正當理由,不到法院作證,不僅法院可以請警察強制拘提到法院,最高也可處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而且可以連續處罰。

小展到法院作證,小展可否主張何種權利?

答:可領取新臺幣五百元的作證日費,若從外地前來作證亦可請求旅費。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