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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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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事務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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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處理之少年事件範圍(圖)
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少年法庭處理案件之範圍:
1.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曝險行為)
o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o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o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說明:
1. 自109年6月19日起,因應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九十六點第一項,觸法兒童應排除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刪除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少年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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