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字型大小:

一、家事調解委員應秉持熱誠及耐心,以客觀、中立、公正、負責、平和及懇切之態度處理家事調解事件。

二、家事調解委員應力求調解程序之順暢、力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協議達成及其子女之最佳利益。

三、家事調解委員應於調解程序前先向雙方說明家事調解之目的、優點及程序,尊重當事人及關係人參與調解之意願;並說明任一方或調解委員皆可隨時暫停或終止調解程序。

四、家事調解委員在調解程序中,應維持雙方權利均衡,當權利失衡時,應採取相當措施,維護當事人之權利保障。

五、家事調解委員因行調解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疑有家庭暴力(含家內性侵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指情事或危險時,應依法通報並為妥適處理。

六、家事調解委員應持續充實法律及家事專業知識、提昇其家事調解技巧。

七、家事調解委員處理涉有家庭暴力事件者,應具備處理家庭暴力之專業,以確保被害人安全方式進行調解。

八、家事調解委員應尊重當事人性別、種族、多元文化之差異,不得有歧視、偏頗的言詞或態度。

九、家事調解委員應尊重當事人及關係人之意願及其想法,不得強迫當事人及關係人進行或成立調解,或撤回訴訟。

十、家事調解委員應本於雙方之最佳利益,如涉及未成年子女,並應優先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協助雙方成立調解,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當事人為不正確之判斷。

十一、家事調解委員評估有必要邀請當事人之未成年子女參與調解程序時,調解委員應具備兒童及少年發展與兒童及少年會談等專業,尊重兒童及少年意願之表逹,必要時,兒童及少年應有程序監理人或社工陪同。

十二、家事調解委員宜具備科際整合跨專業團隊工作之能力,並應尊重其他專業之意見,共朝當事人、關係人及其子女最佳利益合作而努力。

十三、家事調解委員就調解事件之法律或家事調解專業知識不明瞭時,應請求法院協助。

十四、家事調解委員應謹言慎行,不得為促使調解成立而故為詆毀、中傷或其他有損當事人人格尊嚴之不當行為。

十五、家事調解委員不得為其所行調解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含法定代理人、特別代理人)、程序監理人,且應避免有使人疑其為特定當事人代理人之行為。

十六、家事調解委員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執行業務人員曾受當事人委任,或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法官應行迴避之事由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十七、家事調解委員於調解過程中不得藉機招攬業務。

十八、家事調解委員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十九、家事調解委員不得以私人言行代表所屬法院。

二十、家事調解委員不得接受當事人請託或收受不正利益。

二十一、家事調解委員應保持中立,不得與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為案件外之接觸、往還酬應等不當行為。

二十二、家事調解委員間應彼此尊重,不得詆毀、中傷其他調解委員。

二十三、家事調解委員應遵守法令及其他符合調解委員自律、自治精神之必要事項。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少年家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