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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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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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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死亡宣告?

一個人失蹤、生死不明,經過一定的期間後,可以由法院宣告他已經死亡,以便處理該人之身後事,例:財產可以開始繼承、配偶可以再婚等。

二、失蹤多久時間才能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1. 一般人:失蹤滿7年。
  2. 年滿80歲者:失蹤滿3年。
  3. 遭遇特別災難者:失蹤滿1年。

三、何人得為聲請人?

由利害關係人(例:配偶、繼承人等)、檢察官。

四、管轄法院:

向失蹤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五、應具備文件:

  1. 聲請狀。
  2.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3. 利害人之戶籍謄本。
  4. 失蹤人之失蹤證明(例如:向警察局報案失蹤之報案紀錄)。
  5. 失蹤人親屬系統表。
  6. 失蹤人親屬之戶籍謄本。
  7.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六、費用:新臺幣1 ,0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8
  • 更新日期:110-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少年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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