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辦理離婚
方式:
(一)兩願離婚:
- 備妥離婚協議書及2位以上證人簽名。
- 雙方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得自行協議,並與離婚登記一同辦理。若
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以聲請由法院裁定。可於離婚訴訟中合併請求,亦可於離婚後再單獨提出聲請。
(二)裁判離婚:
- 要件:須具備民法1052條之情形。
- 管轄法院:向夫妻住所地、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時夫或妻居所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 費用:新臺幣3,000元。
- 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以聲請由法院裁定。可於離婚訴訟中合併請求,亦可於離婚後再單獨提出聲請。
此部分另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 要件:夫妻一方請求離婚。
- 程序:單純聲請調解離婚/訴訟開始前先行調解/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合意移付調解或進行和解。
- 效力:與確定之離婚判決有同一效力。
- 費用:單純聲請調解離婚不收費用,起訴後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得聲請退還裁判費用2/3。
- 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得於調解或和解程序中自行協議。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以聲請由法院裁定。可於離婚訴訟中合併請求,亦可於離婚後再單獨提出聲請。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