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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收養子女
一、什麼是收養?
收養是指經過一定法律程序,讓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雙方建立親子關係。
二、法律效果:
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養父母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和親生子女同。養子女與原生家庭之一切權利義務,包括監護權、繼承權及扶養權等均停止。
三、要件:
- 雙方要有收養合意。
- 收養人必須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夫妻一方比被收養人大20歲以上,而他方僅大於被收養人16歲以上,亦得辦理收養。若為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收養人應大於被收養人16歲。
- 收養人為18歲以下之兒童或少年,若非繼親收養(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或一定親屬間收養(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則尚須符合強制媒合制度。
- 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為之,但如果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夫妻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超過3年,可以單獨收養。
- 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時,不在此限。
- 收養人不得收養自己的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之人。但在直系姻親,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者,不在此限。
-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個人不得同時為兩個人之養子女。
四、管轄法院: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五、應具備文件:
- 聲請狀。
- 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 收養契約書及同意書。
- 收養人之健康證明文件。
- 收養人之職業證明文件。
- 收養人之財力證明文件。
- 收養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養人為外國人)。
- 被收養人為18歲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非夫妻或一定親屬間收養時,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之收出養評估報告。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是外國人時,須提出收養符合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本國法之證明文件(如須得該國允許,其允許書原文及中文譯本)或資料(即該國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文譯本)。
- 以上各項證明文件,如果是在國外作成的,應經我國駐外機構之驗證或證明,如該文件係外文,應附上中文譯本。
- 如被收養人為大陸地區人士,依大陸地區收養法辦妥收養手續,由當地公證處開立收養公證書,收養契約書及收出養同意書也應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並依我方民法第1079條之規定,將收養公證書及辦理收養之相關文件送海基會驗證,再向收養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認可收養,依地方法院作成之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六、費用:新臺幣1,0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