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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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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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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時間:

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聲請。 
 

二、管轄法院: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三、應具備文件:

  1. 聲請狀(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於狀末加蓋印鑑章)。
  2.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3. 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4. 繼承系統表。
  5. 同順位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6. 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等)。

 

四、費用:新臺幣1 ,0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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