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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
一、陳報人:
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繼承人,數名繼承人中,若有一位陳報,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二、陳報時間:
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陳報。
三、管轄法院: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四、應具備文件:
- 聲請狀(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於狀末加蓋印鑑章)。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 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 繼承系統表。
- 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繼承人名冊。
- 遺產清冊。
五、費用:新臺幣1 ,0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