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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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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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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何需選任遺產管理人?

往生者死亡時留有遺產,但無繼承人或其繼承人有無不明時,需要有人出面幫忙尋找繼承人並幫忙往生者處理相關之債權、債務等事項。
 

二、何人得為聲請人?

得組成親屬會議、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三、管轄法院:

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即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四、應具備文件:

  1. 聲請狀(應記載聲請人年籍資料、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
  2.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3. 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4. 繼承人不明之證明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之證明。
  5. 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
  6.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或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未能決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7.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五、費用:新臺幣1 ,0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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