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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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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繼承在臺親屬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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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有繼承人之人。已出養之子女無繼承權,有前順序繼承人時,後順位之繼承人不得聲請繼承。
 

二、表示繼承期間:

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3年內。
 

三、管轄法院: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四、應具備文件:

  1. 聲請狀(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於狀末加蓋印鑑章)。
  2.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3. 繼承系統表。
  4. 符合繼承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例:親屬關係公證書,應經海基會驗證)。
  5. 委託公證書(應經海基會驗證)。
  6.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五、費用:新臺幣1 ,000元。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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