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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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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應協助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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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聲請強制執行之相關書狀,請依本院設計之格式(參見本院外部網站民事執行訴訟範例)撰狀。
  2.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預納執行費,聲請執行金額超過5000元者,每百元徵收8角,未滿百元以百元計算,亦即徵收【8/1000】之執行費。如曾聲請假扣押執行已繳費者,本案執行時,請【勿重覆繳費】。
  3. 執行名義如經裁定更正者,應將更正裁定連同該確定證明書,一併提出。
  4. 執行名義成立後已部分受償,應減縮債權,如有分配表,應一併提出。
  5.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聲請書狀及文件請依下列順序裝訂:
    • 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 執行費收據(曾聲請假扣押執行已繳過執行費者,則免附)。
    • 委任狀(委任代理人聲請者)。
    • 執行名義正本(支付命令、裁定或判決在先,確定證明在後)。
    • 債權人公司合併或其法定代理人變更者,其證明資料文件。
    • 債權人為執行名義繼受人,其證明文件。
    • 抵押權文件。
    • 其他債權文件。
    • 執行標的附表。
    • 執行土地及建物謄本。
  6. 有聲請囑託他法院執行時,請按欲囑託之法院,準備聲請狀繕本,並將受託法院之執行標的整理歸類,便於執行人員迅速發文,以免重新影印、分類整理,而延誤執行時效。
  7. 不明債務人有無財產,而請求調查債務人財產者,應向債務人之住居所之管轄法院聲請。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請求逕行核發債權憑證者,應向債務人住居所地之管轄法院聲請。
  8. 如請求扣押債務人投資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惟不明債務人往來之證券商,須法院代向集保公司函查者,應向債務人之住居所之管轄法院聲請。
  9. 如以判決、支付命令、和解筆錄、調解筆錄、鄉鎮公所調解書為執行名義者,毋庸另附債權證明(如借據),以免日後尚須發還。
  10. 如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者,須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設定契約書、債權證據正本。
  11. 請求執行之不動產,如曾因前案拍賣,無人應買而視為撤回,本件請求無須重新鑑價者,應檢附前案詢價通知及最後一次拍賣通知,以供法官決定底價之參考。
  12. 向本院聲請查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本院查得後,請依通知到院抄錄,並具狀陳明欲執行之標的。請勿繕寫【依所查財產逕行執行】。
  13. 聲請扣押債務人之存款及薪資,應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陳報第三人(存款銀行、發薪公司)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第三人公司登記資料。
  14. 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時,請提出該公司之登記資料;聲請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時,如該公司有發行股票,但未上市、上櫃者,應陳報股票所在地點;如已上市、上櫃,則應陳明債務人往來券商之名稱,如不明可請法院函查。
  15. 聲請執行債務人之存款債權或薪資債權,而第三人聲明異議,經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通知後,如未依法對第三人起訴者,務必於10日內具狀聲請撤回該部分之執行,並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或陳報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
  16. 收到收取命令後,應積極與第三人聯繫,並陳報收取情形,以利後續程序之處理。
  17.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執行時,債務人如未經合法送達,應依本院通知聲請公示送達,否則未經合法送達,假扣押執行程序將被撤銷。
  18. 聲請執行共有土地(除公寓大廈或集合式住宅連同建物查封之基地及屬該查封建物之公共設施土地外),因第一次拍賣及拍定後須通知共有人,請於聲請執行時,提出近期內載有完整共有人之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並製作共有人名冊,詳細標示共有人姓名、住所、應有部分,隨聲請狀提出,以利執行。
  19. 聲請執行債務人之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應提出:1.繼承系統表2.被繼承人之除戶全戶戶籍謄本3.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20. 不動產之使用狀況不明者,應於詢價前,儘速查報使用情形,以利拍賣程序儘速進行。
  21. 執行名義為拍賣抵押物裁定者,不得請求查封該抵押物以外之財產,如不足受償,應另行取得其他執行名義後聲請執行。如增建部分,已屬獨立建物,非抵押權效力所及者,縱可併付拍賣,抵押權人亦無優先受償權,必須於拍定前,提出其他執行名義參加分配,始可分配案款。
  22. 抵押權人就拍賣之抵押物有除去租賃權必要者,應於拍賣不成立期日後,訂續拍之前聲請,以免浪費無益程序。
  23. 就合併拍賣或分別拍賣(分標拍賣)之意見,至遲應於詢價時表明,以供法官訂拍賣條件時斟酌;如同地段土地聲請分別拍賣者,並請提出地籍圖謄本,以供決定是否適宜分別拍賣之參考。
  24. 債權人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如進行至公告應買時,請儘速登報,並將報紙檢送本院;如欲聲請減價拍賣,亦請儘速聲請。
    如公告應買期滿逾期未聲請減價拍賣或四拍未拍定時,請儘速陳報收據或到院記明筆錄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25. 債務人之住居所不明者,請儘速查報其確實之新址並附上戶籍謄本,如依戶籍住址無法送達,又無其他可送達之地址時,請同時聲請公示送達,以免影響分配表送達時間,致遲遲無法分配案款。(第一次公示送達須債權人聲請,第二次可依職權;第一次公示送達,國內20天生效、國外60天生效,第二次依職權則公告翌日生效)。
  26. 陳報債權時,請務必於5日內具狀為之,且同案如有執行其他財產(例如扣薪等),亦應於陳報狀內載明已受償之金額,若無受償亦應陳報。
  27. 陳報債權請依本院債權計算書格式(可由本院外部網站民事執行訴訟範例下載)詳實填載,並附上收據原本等;若為抵押權人,並應檢附債權證明文件及契約若有違約金可先於本金抵充約定者,應指出約定條款,俾便核對並利迅速製作分配表。
  28. 債權人請儘量以撥匯方式領取分配款,並於陳報債權時於陳報狀內載明匯款帳戶(包含銀行之代碼、分行別、流水號、檢號等),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陳報之匯款帳戶,以該受款人本人名義之帳戶為限。
    • 陳報匯款帳戶之陳報狀,須簽署或蓋用與原聲請狀相同之簽名、印章。
    • 陳報匯款帳戶時,須同時檢附該帳戶存褶封面影本。
    • 由代理人陳報匯款帳戶時,須該代理人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者,始得為之。但代理人陳報之匯款帳戶,仍以該受款人之本人帳戶為限。
    • 匯款入帳聲請書應依本院格式,以利作業,可由本院外部網站民事執行訴訟範例下載。假扣押債權人受分配金額,應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始得聲請撥匯。
  29. 債權人收受分配表時,請詳閱附註欄有無應補正事項,如有應補正事項,請儘速補正到院。
  30. 若已不必繼續拍賣,須撤回或延緩或聲請核發債權憑證者,請儘早具狀或至承辦股製作筆錄,以節省勞費。又聲請核發債權憑證,與聲請撤回執行不同,不宜寫『撤回發給債權憑證』,宜表明目前拍賣無實益較宜。
  31. 債權人收受債權憑證,請詳細核對是否正確無誤,如有誤繕情形時,請儘速與承辦書記官聯絡更正,或具狀指明誤繕處,並將債權憑證寄回本院更正。
  32. 債權人收到查封登記書、塗銷查封登記書、執行命令、撤銷執行命令之副本或其他函件時,請儘速核對是否正確無誤,如有疏誤,或有遺漏執行標的時,請立即通知承辦書記官辦理更正。
  33. 對已定期拍賣之案件,聲請延緩執行或撤回執行,應立即處理者,請於聲請狀之首頁正面加蓋「請以最速件處理」戳章,促請承辦人注意。如於拍賣前一日或拍賣當日始具狀者,請再以電話通知承辦書記官確認。
  34. 僅對部分債務人或執行標的物撤回執行,而非全案撤回者,務請記載清楚,以免錯誤啟封。
  35. 具狀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者,撤回狀上之印文應與前聲請強制執行狀或委任狀上之印文相符,以免補正,拖延啟封,引起債務人之不滿。
  36. 延緩執行屆滿三個月,經執行法院通知,如不於文到10日內聲請繼續執行者,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執行者,其執行費用自行負擔,亦不得聲請發給債權憑證。該10日為不變期間,無法延長,聲請續行者,務請注意,以免喪失權益。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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