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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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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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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是從犯罪的偵查、起訴、審判到刑罰執行的一連串程序,而在法院中進行的部分,則是從起訴以後經審判到判決確定為止的程序,主要是在確定是否有犯罪,以及應判處的刑罰範圍如何。

此外,刑事訴訟,是檢察官對於犯罪嫌疑人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公訴案件),或者自訴人對於犯罪嫌疑人提起自訴(自訴案件),而由法院審理相關人證、書證、物證等證據,認定犯罪是否成立(有罪或無罪),如果成立犯罪的話行為人應受到如何刑罰內容的訴訟程序。
依照提起訴訟者之不同,可分為公訴與自訴。

公訴:提起訴訟的人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檢察官自動檢舉犯罪嫌疑人(例如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嫌疑人)、接受民眾申告(民眾親赴地檢署按鈴申告或以書狀提出告訴、告發)、接受司法警察機關報告或移送案件(警察機關、調查機關偵查犯罪後報告或移送案件),實施偵查犯罪後,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向法院起訴。
自訴:提起訴訟的人是犯罪被害人。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人此時立於控訴者的角色。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本院為刑事訴訟案件之第一審法院,兼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第二審法院。上訴案件除刑事簡易程序事件仍由本院管轄外,一般刑事案件的上訴審,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管轄,再上訴到最高法院,也就是司法的終審。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0-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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