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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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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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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一、什麼是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有請求權時,可以向法院請求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的程序。這種請求方法,比訴訟程序更簡便,而且迅速、省費用,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

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方法 ?

(1)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2)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 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 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 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 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6. 應按照債務人的人數附具聲請狀及其釋明資料之繕本。(另附加備用繕本一份)
  7. 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三、 支付命令的效力

  1.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應向債權人清償期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具狀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異議狀),可不附異議理由,以使支付命令的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就會依法按照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2.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未於前述法定其間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
  3. 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者,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公示催告

 

一、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除了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外,只有透過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的程序後,拿陳法院的除權判決書正本才可以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二、聲請公示催告,要怎麼辦理?

  1. 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向法院聲請。
  2. 當事人辦理掛失止付後,要拿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3. 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公示催告狀(可向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自行於網站書狀範例下載),如自為撰寫者,可依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範例、聲請公示催告(股票)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二份。
  4. 持聲請公示催告書狀正本、繕本,向法院單一窗口收狀窗口遞狀,並向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繕本由法院蓋章後,交由聲請人送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5.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6. 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裁定更正裁定,將公示催告裁定及更正裁定一起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聲請裁定更正,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7. 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裁定書內的每一個字都要登執,
    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8. 當事人遺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三、 公示催告登報後,怎麼辦?

將刊登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不可剪裁)寄送法院附卷或自行保存。等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且無人申報權利,才可拿裁定、報紙乙份向法院具狀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一、 意義: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 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 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1.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聲請狀(可參訴狀範例),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2. 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3. 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1)未滿10萬元者,徵收500元。
    (2)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3)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4)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
    (5)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徵收4,000元。
    (6)1億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4. 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5. 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6. 本票記載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
  7. 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拍賣抵押物

 

一、意義: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二、 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1.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聲請狀(可參訴狀範例),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之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2. 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72條,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3. 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1)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3)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4)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5)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6)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4. 應提出之文件:
    (1)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2)他項權利證明書。
    (3)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4)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5. 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6. 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除權判決

 

聲請除權判決,要怎麼辦理?

一、聲請期限:

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且無人申報權利,拿裁定及報紙乙份向法院具狀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向法院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待法院裁定之後,再拿該裁定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二、.聲請人:

  1. 應以聲請公示催告裁定之本人名義聲請除權判決。
  2. 可以委託他人出面代理辦理,惟應提出委任狀。

 

三、 聲請程式:

  1. 撰寫民事聲請除權判決書狀乙份(新台幣2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2. 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書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3. 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窗口)。
    甲、 開庭:
    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2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乙、 判決:

(1)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2)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常用法令

  1. 民事閱卷規則
  2. 非訟事件法
  3.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4. 臺灣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
  5. 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6.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 發布日期:110-05-17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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