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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友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忠宏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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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附表110司催15號pdf
- 發布日期:110-08-17
- 更新日期:110-08-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