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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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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他字第10號孫美香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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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家星112年度家他字第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美香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他字第10號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孫美香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被告及關係人於繼承原告遺產之範圍內,應連帶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00元。


書記官  楊茗瑋
 

  • 發布日期:112-06-08
  • 更新日期:112-06-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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