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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東小字第266號江鎬宇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本院112年6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東簡漢民強111東小第2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江鎬宇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本院112年6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但書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東小字第266號原告郭宥蕙與被告江鎬宇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本院112年6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品涵
股 別:強股
- 發布日期:112-06-08
- 更新日期:112-06-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