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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黃裕勛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黃裕勛之傳票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易字第101號被告黃裕勛(竊盜)案件之公示送達傳票公告。
二、傳票是傳喚被告黃裕勛應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上午9時10分,到本院刑事第七法
庭,該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黃裕勛
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江佳蓉
- 發布日期:112-06-08
- 更新日期:112-06-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