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6號洪瑞駿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東院漢非乙112司票字第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2年度司票字第76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洪瑞駿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及繕本各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址設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周姿含
相 對 人 洪瑞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五日簽發之本票(票號:TH-No-286151),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月25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TH-No-286151),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0年12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民國111年2月4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