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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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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號蔡岳霖之判決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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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民真112訴6字第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號返還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蔡岳霖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0,699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戴嘉宏
 

  • 發布日期:112-03-29
  • 更新日期:112-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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