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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2號盛玄燁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及112年3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民勇110年度簡上字第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上訴人盛玄燁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及112年3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簡上字第22號上訴人盛玄燁與被上訴人孫幼玲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及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上訴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準備程序。
四、上訴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