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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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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123號李金燕之應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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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111司執地字第51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金燕(遷出國外)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123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金燕(遷出國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地股書記官黃健豪

  • 發布日期:112-03-16
  • 更新日期:112-03-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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