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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2號李奉秦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東院漢非乙111司拍字第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1年度司拍字第3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與李奉秦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至152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2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
相 對 人 呂旭峻
債 務 人 李奉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附表詳如附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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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度司拍字第32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03-16
- 更新日期:112-03-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