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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東司小調字第449號相對人林志隆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民宿六111東司小調第4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志隆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東司小調字第449號聲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林志隆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之庭期取消。
四、主旨: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 發布日期:111-11-22
- 更新日期:111-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