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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東簡字第210號朱庚偉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東簡漢民孝111東簡第2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庚偉之起訴狀繕本、提出答辯狀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東簡字第210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庚偉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提出答辯狀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春梅
- 發布日期:111-09-23
- 更新日期:111-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