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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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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1號李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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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家圓111年度婚字第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1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靜得

         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

         法庭(法院地址:95047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128號)開言詞辯論

         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憶萱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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