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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121號吳保城之鑑界函1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東院漢110司執天字第131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保城之鑑界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121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與債務人吳保城間交還土地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張坤校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