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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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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被告張○涉嫌妨害秘密案件,張○聲請提審;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及禁見,本院審理結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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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提審部分,張○應予釋放:

依提審法第1條之立法意旨可知,提審乃法院即時審查其逮捕、拘禁「程序」之合法性,非在認定被逮捕、拘禁人有無被逮捕、拘禁之本案實體原因及有無被逮捕、拘禁之必要性。

因本件傳票並未載明「檢察官是以何身份傳喚被告」,且本案尚有其他共同被告,未能依卷内資料判斷,檢察官是以何身份傳喚張○。又刑事訴訟法第75條之拘提,是以「被告」合法傳喚為前提,檢察官未以「被告」身份傳喚,尚難認本案拘票之核發符合法定程序。因本件拘提之合法性既有疑義,故本件張○之聲請為有理由,聲請人張○應予釋放。

聲請羈押及禁見部分均駁回:

被告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應以拘捕前置為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第71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拘票應載明被告之姓名。本件傳票並未載明「檢察官是以何身份傳喚被告」,且本案尚有其他共同被告,不能依卷内資料判斷,究竟檢察官是以何身份傳喚張○。又拘提應以「被告」合法傳喚為前提,檢察官未以「被告」身份傳喚,尚難認本案拘票之核發符合法定程序。故本件拘提之合法性既有疑義,是檢察官聲請羈押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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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東地院被告張O涉及妨害秘密新聞稿0322 (3)odt
  • 臺東地院被告張O涉及妨害秘密新聞稿0322 (3)pdf
  • 發布日期:111-03-22
  • 更新日期:111-03-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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