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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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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審理原告林OO等人請求確認卡大地布部落會議無效等事件裁定移轉管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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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概要:

臺東縣政府在位於卑南族卡大地布部落傳統領域Kanaluvang(有稱「知本濕地」)即臺東市建康段981地號等46筆土地辦理「知本建康段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及教育示範專區標租案」(下稱系爭開發案),由盛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下稱盛力公司)得標,雙方於107年4月23日簽訂系爭開發案租賃契約。盛力公司於107年12月 21日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下稱諮商同意辦法)第13條規定,向臺東市公所申請召集部落會議,因卡大地布部落未能如期召開部落會議,盛力公司乃依該辦法第15條規定,申請臺東市公所於108年6月1日代行召集部落會議(下稱系爭部落會議),經投票結果同意系爭開發案。原告均為卡大地布部落成員,主張臺東市公所代行召開之系爭部落會議決議程序、方法違法、違反部落章程,決議內容即系爭開發案影響部落甚鉅,使其等在私法地位上有受侵害之危險,以卡大地布部落為被告,提起本件請求確認系爭部落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下稱本案),由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號案受理。盛力公司則為請求確認系爭部落會議為有效及避免本案被告法定代理人不提出有效之攻擊防禦方法致侵害盛力公司之權益,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以林OO等人及卡大地布部落為被告,提起主參加訴訟,請求確認系爭部落會議決議有效等事件(下稱主參加訴訟),由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1號案受理。

二、理由要旨:

本院所受理之本案及主參加訴訟,於徵詢當事人意見後,審酌卡大地布部落,應屬公法性質之非法人團體;系爭部落會議決議係由臺東市公所代行召開,由其進行召集程序、採取決議方式已屬行政機關公權力行使行為;本案原告請求確認系爭部落會議無效係依據諮商同意辦法第11條,該辦法係行政命令,如系爭部落會議決議有違反該辦法之規定,應屬公法關係所生爭執;又其主張系爭部落會議基準日之部落範圍,涉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部落範圍之核定及臺東市公所代行召開是否有違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項第1款、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32條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等公法法規,亦屬公法關係所生爭執,應認本案及主參加訴訟之訴訟標的應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執,非普通法院得以審判,應併予移送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裁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將本案及主參加訴訟一併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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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東地方法院審理卡大地步落會議無效等事件裁定新聞稿 -pdf
  • 發布日期:110-10-02
  • 更新日期:110-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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