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東縣議員林○志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更為裁定新聞稿
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70號被告林○志(現為臺東縣議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臺灣臺東地方地檢署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法官今日上午再開羈押訊問庭,經檢察官補陳證據並到庭陳述,且聽取被告及其辯護人等意見後,認為被告林○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再衡酌比例原則,無法以其餘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理,本院以109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號更為裁定被告應予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 發布日期:109-12-14
- 更新日期:109-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