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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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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辦理新設勞動調解室揭牌及「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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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勞動調解室揭牌

     

       配合勞動事件法自109年1月1日施行,台東地院於2日上午與各地方法院同步舉辦「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除展現司法院推行新制決心、提升遴聘委員榮譽感外,並藉著擴大宣導,使社會大眾瞭解勞動調解新制及運作。

       台東地院稍早並由劉長宜院長、楊憶忠庭長、勞動調解委員代表共同舉行勞動調解室揭牌典禮,並導引調解委員參觀相關軟硬體設施。授證典禮暨座談會由劉院長擔任主席,並有勞動專業法庭庭長、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共同出席。劉院長致詞介紹甫施行的勞動事件法是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法。司法院鑑於勞工多為經濟上弱勢、勞資爭議須迅速解決,並有賴當事人自主合意解決紛爭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等特性,參考日本法制設立勞動調解程序,以勞動法庭法官1人與具有勞資事務學識、經驗的調解委員2人共同組成具有專業性的勞動調解委員會,基於中立、公正立場,處理勞動調解事件。勞動事件採調解前置主義,原則上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藉由勞資爭議當事人自治解決紛爭 ,而為達迅速解決紛爭的目的,當事人負有促進程序的協力義務,需儘早提出事實及證據,而勞動調解委員會也應儘速聽取當事人陳述,整理爭點及證據,原則上於3次期日內終結勞動調解程序。為擴大勞動調解弭平紛爭成效,酌採仲裁原則,勞動調解於當事人達成合意並記載於筆錄時調解成立,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亦得經當事人合意,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而視為調解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成立調解時,勞動調解委員會也得斟酌兩造利益平衡及一切情形,於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範圍內,提出解決事件的適當方案。

       台東地院依據司法院訂定的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經勞動、工商等事務相關主管機關團體與地方政府推薦,遴選具備勞、資事務學識或經驗的勞動調解委員,共有22位完成研習課程後正式聘任,劉院長一一授證並感謝委員熱心付出,共同參與勞資爭議的解決。台東地院近年來受理勞資關係爭議事件,包括給付薪資、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金等,劉院長表示,相信此後有專業委員的參與,更能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勞資雙方和諧。民事庭楊庭長並就勞動調解程序運作、委員考核等相關事項講解,並進行討論交流,除有助日後程序順利進行,更期許新法施行回應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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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東地院辦理新設勞動調解室揭牌及「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新聞稿pdf
  • 發布日期:109-01-02
  • 更新日期:109-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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