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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公告日期: | 2021/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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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10年度司催字第3號陳謝留之公示催告 |
附 件: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謝留 住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核對聲請人資料及附表所
示支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